乔建国:甘肃最邪恶的杀人魔,徒手掏肠杀害女性,只对女性下手
乔建国(1974年出生),甘肃张掖市人,中国连环杀人犯,2004年8月至9月间在当地农村残忍地从两名少女下身拽出小肠,缠在脖子上致死,还犯下了抢劫、强奸未遂等恶行。乔建国也是已知中国自1949年以来最变态的连环杀人犯。对于其杀人的动机,始终没有确切说法。
根据警方的调查和媒体的报道,乔建国的作案时间表如下:
- 2004年8月12日晚11时,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19岁的少女琳子(化名)被乔建国残忍地从下身拽出小肠,缠在脖子上身亡。
- 2004年9月20日凌晨0时30分许,大满镇平顺村17岁的少女小花(化名)被“掏肠恶魔”乔建国跟踪,黑暗中,小花被人用手和绳子勒晕。和死去的琳子一样,小花的小肠也被恶魔从下身疯狂拽出……小花虽经及时抢救挽回了性命,但其身心遭受极大摧残。
- 2004年10月8日,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乔建国批准逮捕。
- 2005年1月17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甘肃“掏肠”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未遂)罪、故意伤害罪判处乔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07年1月1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张掖“少女被掏肠惨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对乔建国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判处乔建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09年5月2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乔建国的刑期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 2011年12月1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乔建国的刑- 2014年5月20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乔建国有期徒刑一年。
- 2018年6月20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乔建国有期徒刑三个月。
- 2016年11月1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乔建国的申诉。
合计作案2起,致死1人,重伤1人。
二、犯罪动机分析
对于连环杀人犯的犯罪动机,心理学界有不同的理论和分类。本文采用霍姆斯和德博尔(Holmes and DeBurger)提出的四种连环杀手的动机类型,即愿望型(visionary)、使命型(missionary)、享乐型(hedonistic)和权力型(power/control),来分析乔建国的犯罪动机。
首先,乔建国不属于愿望型连环杀人犯,因为他没有受到幻觉或妄想的影响,也没有受到神灵或恶魔的指示。他的犯罪行为是有目的、有计划、有选择的,而不是出于一种无法控制的冲动。
其次,乔建国也不属于使命型连环杀人犯,因为他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群体或一个特定的社会使命。他的受害者是随机选择的,没有任何共同的特征或身份。他也没有表现出任何形式- 某种人群。
再次,乔建国也不完全属于享乐型连环杀人犯,因为他的犯罪行为并不是完全出于寻求快感或满足欲望。虽然他在作案过程中有强奸未遂的行为,但他并没有成功地实施强奸,也没有对受害者进行其他形式的性虐待。他的犯罪行为更多的是出于一种变态的性欲倒错,即从对方的痛苦和恐惧中获得刺激和满足。
最后,乔建国最可能属于权力型连环杀人犯,因为他的犯罪行为是出于一种对受害者的控制和支配的欲望。他选择了年轻、软弱、无力反抗的女性作为目标,用暴力和威胁使其屈服于自己的意志。他用极端残忍的手段从受害者下身拽出小肠,缠在脖子上,这是一种对受害者生命和尊严的极度践踏和侮辱。他通过这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优越感和权威感,同时也是一种对社会和法律的挑衅和蔑视。
综上所述,乔建国的犯罪动机是复杂而混合的,既有变态的性欲倒错,又有强烈的控制和支配欲望。他的犯罪行为是一种对自我价值和社会规范的扭曲和反抗。
犯罪特点分析
- 选择目标:乔建国选择了年轻、软弱、无力反抗的女性作为受害者,这说明他有一种对女性的厌恶和敌视,也有一种对女性的占有和控制的欲望。他可能在童年或青春期受到过女性的伤害或影响,导致其对女性有一种扭曲和变态的情感。他也可能有一种自卑和不安全感,导致其对强势或平等的女性感到恐惧或嫉妒,而对弱势或依赖的女性感到轻蔑或厌恶。
- 作案时间:乔建国作案的时间都是在深夜或凌晨,这说明他有一种夜行性和隐蔽性的倾向,也有一种规避风险和逃避责任的心理。他可能在白天表现得正常或平庸,但在夜晚则释放出自己的真实或另一面。他也可能在夜晚感到更加孤独或空虚,从而产生更强烈的犯罪冲动或欲望。
- 作案手段:乔建国作案的手段都是用暴力和绳子勒住受害者的脖子,然后从下身拽出小肠,缠在脖子上,这说明他有一种极端残忍和变态的杀人方式,也有一种对受害者生命和尊严的极度践踏和侮辱。他可能对人体的构造和解剖学有一定了解,也可能对血腥和暴力有一种兴奋和快感。他也可能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优越感和权威感,同时也是一种对社会和法律的挑衅和蔑视。
社会影响分析
乔建国案件是中国司法史上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犯罪案件,其犯罪行为之残忍、之变态、之惨绝人寰,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极为罕见。该案件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乔建国残忍地杀害了一个年轻美好的生命,重伤了一个身心俱疲的少女,给她们及其家属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悲哀。他们失去了最亲爱的人,失去了最美好的未来,失去了最基本的尊严和安全。他们不仅要承受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还要面对社会的歧视和冷漠。他们的生活和心灵都被永远地创伤和阴影所笼罩。
- 对社会公众造成了严重的恐慌和不安。乔建国的犯罪行为震惊了全国乃至全世界,引发了社会公众对自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深切担忧和不满。人们对这样一个变态的杀人魔感到恐惧和厌恶,对这样一个残酷的案件感到愤怒和无奈。人们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效率和公正性提出了质疑和诉求,对社会道德的沦丧和人性的扭曲提出了反思和警示。
- 对社会文化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和挑战。乔建国案件暴露了社会文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如性教育的缺失和误导,性观念的扭曲和变异,性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性心理的偏差和障碍等。这些问题和矛盾不仅威胁了个人的身心健康,也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些问题和矛盾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通过科学合理的教育、宣传、引导、监督、惩治等措施,来加强对性文化的建设和规范,提高人们对性知识的认识和理解,培养人们对性行为的尊重和责任,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乔建国是一名精神病型、权力型的连环杀人犯,他以年轻女性为目标,在深夜或凌晨,在农村或偏僻的地方,用暴力和绳子勒住受害者的脖子,然后从下身拽出小肠,缠在脖子上杀害受害者。他的犯罪动机是复杂而混合的,既有变态的性欲倒错,又有强烈的控制和支配欲望。他的犯罪心理是一种精神病性心理,可能与其早期的生活经历和个性发展有关。他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危害,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