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1955年1月级别调整后65位全国政协常务委员的行政级别
上一期本文介绍了1955年1月级别调整后65位人大常务委员的行政级别,本期将专门详解1955年1月级别调整后,65位全国政协常务委员的行政级别,现具体介绍如下:
一,1955年1月国务院制定的调级方案中,全国政协副主席与政协常务委员不列级,原级别维持不变
1955年1月6日,国务院举行常务会议,对国家体制中新设的几个主要职务的行政级别专门做出决定,根据原来中央执行的全国政协委员仿效行政七级待遇的规定,此次调级中涉及行政七级以上干部的行政级别调整,调级方案规定如下:
(1),国家主席、副主席列为一级;
(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列为一至三级;
(3),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列为四至五级,副部长、委副主任列为六至八级;
(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列为五级;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列为行政二级至七级;
(6),省、市长列为五至六级,副省长、副市长列为七至九级;
(7),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都不列级,原级别仍维持不动。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都不列级,其行政级别不调整,仍维持1952年评级时的行政级别。在国务院会议对国家领导人的行政级别调级方案中,国务院明文规定:
人大副委员长,副总理的级别为行政一级至三级,级别不到三级的提升到三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级别为行政二级至三级,级别不到三级的提升到三级。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领导人的调级方案,原行政级别为四级的几位国家领导人都调升为行政三级,调升为行政三级的国家领导人有二人,分别为: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由于新设立的国家机关中,未将全国政协列入,仅将全国政协列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组织,全国政协副主席在政治待遇上仿效国家副职领导人的待遇。1955年1月国务院的调级方案中,全国政协副主席与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均不列级,政协副主席与政协常委的行政级别未加调整,仍维持1952年评级时的行政级别不变。李四光与包尔汉两位新当选的政协副主席的行政级别仍为行政五级,一部分新当选的政协常委的级别也维持不变。
二,1955年1月后,政协全国常务委员的行政级别:
1954年12月,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推举毛泽东为政协名誉主席,选举周恩来为政协主席,宋庆龄、董必武等16人为副主席,王芸生等65人为常务委员。新当选的政协领导人与常务委员在1955年1月的调级中级别不变,现将1955年1月级别调整后,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与65位全国政协常务委员的行政级别统计如下:
一,级别为行政一级(5人):
毛泽东(政协名誉主席),周恩来(政协主席);政协副主席:宋庆龄,李济深,张澜(55.2去世)
二,级别为行政二级(9人):
政协副主席:郭沫若,彭真,沈钧儒,黄炎培,陈叔通;政协常委:小平同志,康生,两位宗教领袖。
三,级别为行政三级(22人):
政协副主席:李维汉,何香凝,章伯钧,陈嘉庚;政协常委:李德全,李烛尘,沈雁冰,邵力子,马叙伦,马寅初,高崇民,张治中,张奚若,陈铭枢,傅作义,彭泽民,程潜,蔡廷锴,卢汉,龙云;陈毅,郑位三。
四,级别为行政四级(12人):
章乃器,罗隆基,刘文辉;王从吾,王稼祥,吴溉之,李六如,张际春, 陈伯达 ,杨尚昆, 郑位三, 谭震林。
五,级别为行政五级(21人):
李四光(政协副主席,地质部部长),包尔汉(政协副主席);史良,周建人,施复亮,梁希,朱学范,许广平,许德珩,盛丕华,楚图南,吴耀宗,陈其尤(致公党主席),唐生智;王首道,安子文,李葆华,陈少敏, 陈正人 刘晓,徐冰:全国政协秘书长。
六,级别为行政六级(4人):
王芸生,吴鸿宾,吴晗,周叔弢。
七,级别为行政七级(8人):
朱蕴山,李纯青,车向沈,孙起孟,邓初民,黄琪翔;吉雅泰,钱端升。
八,级别为军队级别(3人):
副兵团级:吕正操,张经武;准兵团级:王宗槐;